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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单位临汾巨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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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202415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单位临汾巨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临汾经济开发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单位临汾巨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洪应急202476)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和提出的整改措施,现批复如下:

一、对责任人的处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1人)

1.范某,程公司员工,违反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贸然进入电炉跨,站在电炉跨桥式起重机大车运行轨道上,被运行中的起重机挤压在端梁防护栏与厂房支柱之狭小空间,胸部挤压致使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处罚建议(11人)

2.单某,20235月担任华翔集团安全部部长负责集团安全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拾伍元¥10045.00

3.高某,20233月担任华翔集团汽车件工厂厂长。负责汽车件工厂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零伍元¥11905.00

4.王某,2021年担任华翔集团汽车件工厂副厂长,负责汽车件二厂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认真审查施工方案,风险研判不到位,票证审批不严,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伍拾壹元¥10551.00

5.侯某,2019年担任华翔集团汽车件二厂前工序车间主任,负责前工序车间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施工方案审核不严不细,票证审批不严,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柒佰捌拾玖元¥9789.00

6.李某,20238月担任汽车件二厂前工序车间甲班班长,负责汽车件二厂甲班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零柒拾叁元¥8073.00

7.常某,2018年担任华翔集团汽车件二厂安全员,负责汽车件二厂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票证审批不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伍拾叁元¥5953.00

8.陈某,2019年担任巨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巨程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施工方案编制不严不细,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贰拾元¥22320.00

9.张某,2019年担任程公司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场监护不力,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捌佰¥6800.00

10.王某,洪洞县应急管理局甘亭镇应急执法中队中队长,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华翔集团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县纪委监委给予警告处分。

11.吉某,洪洞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股副股长,负责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薛某,洪洞县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分管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汾巨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程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方案编制不严不细,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作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洪洞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的罚款。

2.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翔集团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施工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洪洞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的罚款。

以上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45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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